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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寫這一篇文章只是為了幫助年年踏入教育界的「菜鳥代理老師」,人事室為了方便管理什麼都沒告知您的話,

這一篇看過後希望您還能在學校合理生存,筆戰說正式老師更辛苦是很沒意義的事,一切都是制度不完整的問題,焦點放在代理老師。

依照現實狀態下,代理老師會是一個數量逐年成長的工作,原因是少子化,未來政府供不起太多正式老師,開不了太多的缺,本篇資訊部份參考感謝畢業於台北教育大學的親戚,代理老師考了七年終於順利考上正式老師。

其它如代課老師或兼任老師,因為稱呼可以依公私校自行認定,看情況而定,若願意和我交流,請多多留言,謝謝。

目前(105/9),「代理老師」在我看來是一個沒有適合法源和明定法規的職稱,無人關心,便宜行事的結果,工作內容、請假、核薪、保險、福利散落在各式各樣的法規、判例、各校的潛規則或經驗裡,要有心理準備,人事單位不清楚,正式老師可能很模糊,單位主任會叫你問人事,大家只是憑印象和負責業務的有限經驗去回應代理老師會提出的問題,常常都用「聽說比較法」,

去人事室

Q:問個工作內容?

A:學校正式老師也要協助配合行政業務,意思是代理老師當然不會例外

Q:發生車禍被撞發生職災,問學校可以協助什麼?

A:學校正式老師有重大疾病,也沒有職災補助可領,意思是代理老師已經很好了,還有勞保傷病給付。學校誰誰誰也是和代理老師一樣只有OO待遇,意思是你怎麼那麼多問題?

在一個封閉教育環境裡大家先比較一番,然後將就照著做,為了不讓老師說嘴,就得趕快用「齊頭平等式」的說法先擋下來,誰會細想「合不合理」?

    法條基礎:準用「教師法」 ,非適用「教師法」

「適用」是直接引用該條文,也就是只要符合條文上的規定,都可以直接適用該條文。

「準用」是「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準用其他條文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若重複規定難免造成法律條文的繁雜,
  因此在法條上明定準用其他條文,乃是為了精簡法條。
  

     1.出缺勤:

上班時間比照學校,加班要給加班費, 加班費有模糊地帶,代理老師的薪水是透過和教育局申請專案(ex.2688專案)而來的話,根本不會有加班費($)的來源,無論正式或代理老師依程序要事先申請,通過才准予加班,老師因為責任感或籌備學生活動難免要留校,學生留校畫海報做道具待在教室,老師能不留嗎? <實際上能算入加班有難度>

  2.請假、休假: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長期代理教師給假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視同聘僱人員,甚至有比照公務人員的地方,但代理老師於勞動部或行政院實務上不為聘僱人員或公務人員>
1<代理碰到聘期不連續,慰勞假幾乎沒有代理的份>
2<短期代理任行政職務,沒有法源依據可補休>
3<補休也得不影響課務才能補休,正式和代理都一樣,幾乎很少能休一天,大多是以小時來休>
 

參考連結:http://web.ksjh.ptc.edu.tw/w1/s5/wpcontent/uploads/sites/7/2015/11/1-7-3.pdf

 3.工作內容:

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連結),好像有權利拒絕做和教學無關的工作,
實務上卻幾乎沒人敢正面拒絕非教學性質的業務,(你只能找理由拒絕)

舉個例子,單位主任開口請求幫忙支援一些行政業務,
印文件,準備茶水,接聽電話,其他兼任行政老師都沒空,
難道能以和教學無關的理由來正面拒絕嗎?
下次要再考原校代理,面試的主考官都是正式老師和各室主任的組合,能不幫嗎? 

隨便冒出一句話:這些工作正式老師也都有做,不管是否能查證,能say no嗎?
 

當導師:這是親友告知的現況,而且很多學校都有代理當導師的前例,
除了應有的導師費,導師用到假日或晚上的時間配合學校活動(ex.班親會、畢業旅行)會有補休。

個人曾經支援各處室的活動,拍照片,錄影,佈置展覽區,搬展板道具,印文件,備茶水,接電話,接待外賓,狹義來看我的本職教學科目(電腦網頁製作)皆無相關。廣義來看,它是和學校教學活動相關的工作,要不要幫忙看個人了!

  4.薪資&年終獎金:

代理老師大學學歷是基本,薪資會依據有無教師證而有不同的起薪級數,直接看敘薪表(連結)。不打考績,沒有考績獎金,會有年終獎金,依據到職的月數依比例發放。
例如:1059月到職106/7/2離職,年終獎金為 4/12X薪資X1.5個月。
                   

  5.保險:保勞保(勞工保險),並非保公保(公務人員保險保勞保和適用勞基法是兩回事,不能掛勾[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連結)] 在勞動部眼裡,代理「老師」不是勞基法裡的「勞工」,勞動部是以法令角度 在和民眾對話,與大眾認知的「勞工」就是有雇主的工作者(參考文章連結)完全不同。

    這會帶來什麼影響:發生職災的時候問題就很大條了!
   
 
勞基法在職災情況下,本來有的保護或幫助全部無法給「代理老師」

  ()縣市政府職災慰問金:直接以非勞基法適用之勞工退件。

  ()由雇主負擔的職災補償:在學校有給公傷假的情況下,還是得給薪資,但無法視同職災補償金[勞基法59],到了五月報稅要繳所得稅的時候,未來可能要算薪資所得扣稅。

個人目前是職災苦主,還在努力找法條和勞動局&學校協調。

 6.福利:其實這個部份和各直轄市或縣的預算有關,拜Google大神看看其它人的分享,減少資訊不對稱,例如:敘薪年資、交通費等。個人是在桃園市,只有一張代理教師人事證兼樂桃卡,頂多能去市立圖書館借書和充當台北捷運悠遊卡。

           延伸閱讀:代理教師關於續新年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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